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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川渝热点 2023-05-01 17:26:221233

编者按

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不仅关系到每个劳动者和家庭的切身利益,也关乎整体社会发展和稳定。在五一国际劳动节到来之际,渝中法院为读者选取了5例具有代表性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为用人单位合法经营管理、劳动者权益保障提供指引参考。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后用于支付应由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保费用的,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案例索引

(2022)渝0103民初23342号

裁判要旨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系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后用于支付应由单位承担部分的社保费用的,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劳动者返还。

基本案情

2010年1月,徐某某进入重庆某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2010年9月起,重庆某公司为徐某某办理了养老保险。2020年12月,重庆某公司向徐某某收取了六千余元,用于补缴2010年1月至8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其中应由单位缴纳部分为五千余元。2021年8月10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徐某某为追讨自己为重庆某公司垫付的社保费用,遂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公司返还其为公司垫付的社保费用。

裁判结果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本案中,徐某某与重庆某公司在2010年1月至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但公司未为徐某某办理该期间的养老保险。徐某某为补办该期间的养老保险,遂向公司支付了六千余元用于补缴,其中五千余元应由用人单位负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系其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后用于缴纳应由单位承担部分的,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劳动者返还。人民法院遂判决重庆某公司向徐某某返还其垫付的社保费用。

用人单位收到医疗保障行政机关支付的劳动者生育保险待遇后拒绝支付给劳动者的,构成不当得利

案例索引

(2022)渝0103民初22918号

裁判要旨

女职工在生育后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医疗保障行政机关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到用人单位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女职工支付。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占有该款项并拒绝向女职工支付的,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女职工支付。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杨某某与重庆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重庆某公司为其办理了生育保险。2021年3月15日,杨某某生育一子,产假三个月。2021年6月,重庆市荣昌区医疗保障局向重庆某公司的账户支付了杨某某的产前检查费300元、生育津贴14894.93元,合计15194.93元。用人单位收到该笔款项后拒绝将该笔款项向杨某某支付。杨某某遂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公司向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合计15194.93元。

裁判结果

女职工生育时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依法为女职工办理生育保险的,在女职工生育时,其享受的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基金向用人单位支付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女职工支付。本案中,杨某某与重庆某公司在2019年4月建立劳动关系,公司为其办理了生育保险。2021年6月,杨某某生育一子。在医疗保障行政机关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到用人单位的账户后,经杨某某多次催告,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向杨某某支付。故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占有该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向杨某某支付。人民法院遂判决由重庆某公司向杨某某支付生育保险待遇15194.93元。

竞业限制义务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并应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范围确定

案例索引

(2017)渝0103民初14738号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因此对竞业限制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限于用人单位的注册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扩大,且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范围确定。

基本案情

唐某原系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华南区的业务经理。2013年8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备忘录》,约定在未取得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事先同意的前提下,唐某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雇员、代理、顾问、经销商或其他身份,为中国大陆地区内与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从事建筑设计的公司、企业、合伙、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以及其他任何主体工作,并约定了违反该义务的违约金。2016年6月,双方解除劳动合同。2016年9月,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获悉唐某入职了某咨询公司,遂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唐某邮寄了《律师函》,认为唐某违反竞业限制约定,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与某咨询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并无重合。经劳动仲裁,唐某不服仲裁裁决,乃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首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因此对竞业限制的使用范围应当严格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进行确定,应限于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注册的经营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与某咨询公司营业执照显示的经营范围并无重合。其次,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应当严格按照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范围确定,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备忘录》规定的竞业限制范围为与某建筑设计咨询公司有同业竞争关系的从事建筑设计的公司、企业、合伙、法人或非法人团体以及其他任何主体,而某咨询公司的经营范围中明确载明“建筑设计除外”,因此唐某入职某咨询公司的行为并不违反《竞业限制备忘录》的约定。人民法院遂判决唐某不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

劳动者因消极怠工未完成工作任务,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索引

(2022)渝0103民初11699号

裁判要旨

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规章制度规定保质保量地完成工作任务是其履行劳动合同的最基本义务。劳动者因消极怠工未完成工作任务,经用人单位提示后,仍未改善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9日,屈某某入职重庆某公司处,由重庆某公司派遣至南京某公司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每月休息4天,上班时间在线时长需达到8小时。2020年10月11日,重庆某公司与屈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屈某某工作期间违反劳动纪律收到一次书面警告后,再犯可受书面警告的错误的,重庆某公司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支付任何补偿。2022年1月1日、3日、5日、8日、11日,屈某某在线时长内将运营车辆停在高速路上(或附近)未移动。鉴于上述情况,屈某某的直接领导卢某通过微信向屈某某发送《违纪约谈通知书》和《一般违纪书面警告通知书》,要求屈某某到指定地点进行违纪行为核实面谈并就订单异常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屈某某仍未改正。2022年1月20日,重庆某公司经其工会委员会同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向屈某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嗣后,屈某某经仲裁后起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并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屈某某于2022年1月1日、3日、5日、8日、11日在线时长内将运营车辆停在高速路(或附近)未移动。屈某某作为有接近两年运营经验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理应知道系统的派单规则,知道车辆在哪些区域获得订单的几率大,而屈某某在系统长时间未派单的情况下,既未移动车辆以提升派单几率,亦未联系重庆某公司寻求工作指导或询问原因以确认是否系统故障,屈某某连续、长期以消极的方法不认真工作,严重消极怠工,造成未完成工作任务,重庆某公司据此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屈某某的诉讼请求。

复合合同应根据双方合意情况及人身、财产、组织上的从属性综合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索引

(2020)渝0103民初3321号

裁判要旨

对于既有劳动合同的条款又有合作经营的意思表示的复合合同,应首先明确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再从双方是否具有人身、财产、组织上的从属性,综合判定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某医院管理公司与黄某某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建立合作同盟关系,共同经营某医院。黄某某出任某医院业务总监,负责心脑血管学科建设,某医院管理公司每月支付固定费用;黄某某同时出任心脑血管中心独立总监,某医院管理公司每月另行支付劳务工资;心脑血管中心进行全程成本核算,纯利润双方按8:2分成,其20%利润由黄某某全权处理;黄某某每月享有6天休息;黄某某作为心脑血管专科负责人,应确保医疗护理服务质量及安全,如出现医疗纠纷,黄某某自愿承担30%等。协议签订后,黄某某进入某医院从事坐诊、管理等工作,但不接受某医院的考勤管理。审理中,双方一致确认某医院管理公司没有向黄某某支付过劳动报酬,某医院管理公司每月向黄某某支付固定费用和劳务报酬。2019年11月1日,某医院管理公司向黄某某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函》,以医院连续多月亏损为由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黄某某遂提起诉讼,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某医院管理公司支付加班工资。

裁判结果

首先,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双方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第一条就明确约定双方建立合作同盟关系,共同经营某医院。黄某某也确认某医院管理公司没有支付过劳动报酬,某医院管理公司每月向黄某某支付的款项中,由固定费用和劳务报酬组成。其次,双方不具备紧密的人身上和财产上的从属关系。黄某某不接受某医院管理公司的考勤管理,黄某某负责的心脑血管中心的纯利润双方8:2分成,出现医疗事故时黄某某应当承担30%的赔偿责任等事实,均证明双方在人身上和财产上的从属性较弱。故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意,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不存在劳动关系。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供稿: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原标题:《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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